|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下发通知,要求切实做好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。
通知要求着力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违法行为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,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,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力度,2006年年底完成矿山环境整治任务。在此之前,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对本地区所有矿山开展一次全面排查,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,依法关闭、取缔并查处在禁采区内采矿的矿山企业,情节严重的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要依法制定并实施生态恢复措施,淘汰采用落后生产能力和生产工艺装备的矿山企业。要认真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,查处破坏生态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,排查整改矿山环境安全问题。
通知指出,各地要落实责任,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管理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,强化源头管理,严把矿山新建项目准入关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,一律不予批准;未制定矿山生态恢复方案的,一律补做;存在环境风险的矿山建设项目,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。要加强施工建设期间的环境监察,严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关。加强日常监管,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,监督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进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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